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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盟“做什么”与“怎么做”的几点认识
2005-07-12

文/余多慰

胡总书记在2005年新春团拜会上,向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征询对“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文件稿意见时,强调了五条:第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第二,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第三,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第四,要坚持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五,要坚持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我认为这五条昭示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辟了新的纪元。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深深根植于中国的土壤,十五年来的实践证明她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具有着强大的政治生命力。对于这个继1989年14号文件之后,新的指导全国各民主党派建设与发展,推进我国政治文明水平的纲领性文件,需要我们每一位盟员深刻理解其精神,明确在2l世纪新时期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中盟员的责任和任务,努力实践其要求。

民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是民盟健康发展自身产生的必然要求。在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16万民盟盟员主要来自文化教育科技岗位,从盟员们最熟悉的工作与生活层面来看,反映这些岗位带来的思想认识要求,是民盟政党得以存在的立身之本,这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是民盟工作的基础。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全民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知识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主流地位确立,社会转型的影响深入到城乡千家万户:因此,民盟在21世纪里,不仅继续反映党外文教科技领域知识分子的呼声,更推及至整个社会各个领域中从业的知识分子的呼声,甚至是全社会各阶层人民群众的心声。这符合民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代表更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的具体学习和实践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需要,是不断提高民盟参政党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需要。这是我们民盟当前“做什么”内容当中正在发生变化的一个方面。

另一个方面是“怎么做”。民盟盟员中的大部分,是在基层组织中进行政治和政党活动;还有不到10%的盟员,担任人大、政协以及行使监督作用的“八大员”等等的社会工作。与人大、政协层面的政治与政党活动形式不同,盟员在基层单位的政治与政党活动情况更为复杂,在反映思想认识要求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二大类型,一种是涉及单位内部的,另一种涉及的是一个行业、一个地域或更广阔范围。显然后者产生的社会影响更大,更适合作为民盟的面向全民的“公共产品”,并产生我们迫切需要的公众形象。对于这一类信息,普通盟员可以直接及时反馈给上一级民盟组织,由他们汇总整理并通过政协、人大渠道提交讨论,这是每一位普通盟员的政治权利。当然也可以通过本单位参与政协、人大工作的盟员来反映信息。

人大、政协层面的政治与政党活动,是民盟工作的最主要形式。从一定意义上看,人大反映民盟“参政”的职能。政协反映民盟“政党”的职能。在政协、人大中工作的民盟盟员,始终存在的是民盟政党的背景,他们同时表达民盟组织的某些思想,而不仅仅是做为某一领域专家学者的身份来谈问题。这种定位要求他们反映的是集体的认识,而不是专家自己的研究成果。这是公共权利的特点所决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使的是“公共权利”!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将加大执政党与参政党相互促进的力度,改变过去那种执政党是以“党”的形式,参政党多以个人形式所组成的社会形象,恢复民盟的参政党公共产品的应有地位。

1941年9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机关报《光明报》出版公约五项就明确指出,在有大前提下,“举国之内,义不当有政敌而不可无诤友”,“民主精神为团结之本,其意甚近,并不在远,吾人以政治上实现民主为基本”,向往“互以理性相见,而视大众趋向为依归”。初始的美好愿望,今天才有实现。民盟必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有更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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