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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盟员说丨程敬涴:在律师工作中感受费孝通《乡土中国》的无讼思想
2026-01-07

  加入民盟以前,我对民盟的认知仅仅停留在历史课本上关于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政治层面的介绍中。今有幸成为民盟的一员,在加入民盟的这一年以来,我多次参加民盟组织的活动,对民盟有了更加深入地了解。作为一名诉讼律师,尤其在学习了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的无讼思想后,每当我在案件代理中遭遇情理与法理的纠葛,在调解现场目睹传统与现代的碰撞,费孝通先生的著作《乡土中国》中的智慧,便会如灯塔般照亮我眼前的迷雾。

  一、费老提出的“无讼”思想

  费老在对比乡土社会的“讼师”与都市社会的“律师”的不同地位时,深刻地揭示了两种社会结构及其运行逻辑的根本差异。他认为,乡土社会的“讼师”所处的是一个“面对面”的熟人社会,依靠“礼治”来维持秩序。在这里,打官司被视为一种破坏性的、撕破脸皮的行为,会扰乱固有的和谐秩序与人际关系。因此,挑动诉讼的“讼师”自然被视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是“挑拨是非”的负面角色,地位低下,被蔑称为“讼棍”。而都市社会的“律师”所处的则是一个“背对背”的陌生人社会,无法依靠人情和礼治来约束彼此。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依靠统一的、普适性的法律契约。

  也基于此,费老提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追求“无讼”。在依靠人情和礼治维持秩序的熟人社会里,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破坏性的救济手段。打官司意味着将私人矛盾公开化,撕破脸皮,其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人情”,甚至可能在社区中被孤立。

  二、“无讼”思想与现代法律意识的角力

  当前的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早已不是费老书中所写那个时代的中国,此时不禁有人要问,费老的“无讼”思想过时了吗?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其实还是熟人社会,很多民事纠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在我的律师生涯中,时常会接触到“宅基地、婚姻家庭、邻里矛盾”方面案件的咨询或者代理,传统的经济案件诸如借贷、合伙、买卖等也发生在熟人之间,在这类案件中“无讼”的遗风依然清晰可辨。当事人前来咨询时,首要问题往往不是“法律上我能不能赢”,而是“我争的不是钱而是争一口气,这个官司如果打输了,我以后在亲朋好友那里或者村里会很没面子”,他们寻求的不仅仅是一纸判决,更是一个能保全颜面、维系基本人际往来的解决方案。那么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我们作为律师要如何找到传统与现代的平衡呢?

  三、如何在现代律师工作中运用好“无讼”思想

  在上面我们提到的情况下,律师的角色就变得复杂了,我们不能单纯只是一个法律“技术员”了,我们反而更要像一个“翻译者”和“调解者”,一味地强调“当事人的权利必须捍卫”有时反而会激化矛盾。因此,在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我会主动向当事人分析诉讼的全面成本,包括时间、精力、情感及社会关系的损耗,并引导他们看到和解与调解的价值。在每一次法庭调解的过程中,试着去理解并尊重当事人的心理,引导他们通过协商、调解等更柔和的方式解决争端,与法院一同帮助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我认为,在现代社会以及现代法律思想中强调“无讼”并不是否定诉讼的价值,我们作为法律工作人员更加应当关注到底层人民、乡土人民的生活,要意识到法治的根基在于人心,法律的运行不能脱离其文化土壤。我们民盟的前辈先贤们一直倡导“奔走国是,关注民生”,这种精神落实到律师工作中,就体现为一种社会责任感——我们追求的不应是案件的增多,而是社会矛盾的真正消解。这也体现了民盟所倡导的“出主意、想办法、做好事、做实事”的工作方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结语

  读《乡土中国》,于我而言,不仅是一次学术上的溯源,更是一次职业身份上的确认。作为民盟盟员,费老等前辈“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家国情怀,始终是我精神的灯塔;作为一名现代律师,理解这种文化根源,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把握自己的社会角色。一个好的法律人,不应该只埋头于法条和案例,更要抬头看清这片土地上的山河与人情。

编辑:民盟吴江区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