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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洪泽湖—淮河污染治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5.06.21    新闻来源:myrow   浏览次数:

政协江苏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

提案号  073 

 

案由   关于加强洪泽湖淮河污染治理的建议      

提案发起人姓名单位民盟江苏省委   界 别:______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1804  E-mail:______

联系电话 025-3321128-1804         邮政编码:  210024 

附议人姓名____  界别_____ 联系电话   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

附议人姓名____  界别_____ 联系电话: 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

 

你建议由哪家单位承办      省政府                          

 

审查意见:□同意立案            □不予立案

 

          承办单位:独办____  分办__________

                    主办____  会办__________

          主 题 词: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一事一案,字迹清楚,请勿用圆珠笔书写。打印件可附在提案纸中,提案软盘(word文本)可直接送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或大会提案组);也可通过电子信箱(SZXTAB@yahoo.com.cn)直接发送提案。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淮河两岸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淮河干支流,导致淮河水质急剧恶化,在短短的十多年间成为中国污染最为严重的河流之一。经过90年代中后期的治理之后,虽然淮河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但由于并未真正实现“变清”的目标,因此仍然是一条危害严重的河流,而且经常造成突发性、大规模的污染事故,给处于淮河下游的我省淮河―洪泽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较大损害。

一、             污染问题及造成的损失、损害情况

     1992年以来,由于淮河上游和中游的污水下泻,我省淮河―洪泽湖水域共发生大面积污染事故13次,其中199219941996200020025次造成震惊全国的特大和重大污染事故,给沿河沿湖的数十万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2年以来,仅淮河―洪泽湖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给盱眙、洪泽、金湖三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接近4亿元人民币,而间接经济损失可能相当于直接经济损失的十倍左右。而长期性的慢性污染给农业、渔业和其他行业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所造成的损害更是不可估量。尤其要强调的是,淮河的长期污染已经给沿淮和沿湖数十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实际的损害。这表明国家自1994年以后对淮河污染问题的治理并没有带来问题的根本好转。由于各地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中央政府制订的有关污染整治的措施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淮河“在2000年底变清”的目标并没有真正实现。按照变清的目标要求,淮河干流的水质应该达到三类水,主要支流达到四类水。但是淮河水利委员会的多次检测表明,2000年以来淮河干流水质一直都为4类,支流许多河段为5类甚至劣5类。由于总氮、总磷的含量偏高,洪泽湖目前已处于中―富营养化状态。淮河入江河段的水质也一直维持在4类水质标准。因此,今后仍有可能继续爆发大规模的严重污染事故。希望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能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二、有关建议

     淮河污染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由于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和彻底好转而有可能继续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使淮河不再继续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再继续成为阻碍苏北发展的“瓶颈”,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强化对淮河水域污染问题的现状和严重后果的认识。淮河污染的彻底治理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鉴于淮河―洪泽湖对3000万苏北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的极大重要性,以及它在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中的战略性地位,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该进一步强化对该水域污染问题的现状和严重后果的认识,把对污染的整治和污染事故的预防当作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待,改变在发生大规模的污染事故之后才采取“救火”式举措的被动式的做法。

2、进一步强化对淮河流域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尽快建立预警制度和赔偿制度。由于各地政府在污染治理问题上流域意识不强,沟通协调不够,导致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省政府应该加强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上中游地区的河南省、安徽省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促使各方面达成共识,协调行动,以求得对淮河问题的彻底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淮河污染问题,在进一步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同时,应重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速度。应呼吁国家强化对该流域的统一监督和管理,以避免各自为政甚至以邻为壑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损人利己的行为,同时应借鉴安徽省政府的做法,向国务院建议,尽快制定跨省界流域水污染事故的预警制度和赔偿制度。

3、加大污染损害调查的力度,建立健全污染损害申报制度。目前的污染损害调查和申报制度严重缺失,省政府应该组织环境、水利、农业、渔业、卫生防疫、经济综合部门的官员,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对淮河―洪泽湖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损失问题进行系统、全面、客观的调查、研究和计测,以求把握问题的严重程度。调查的内容不应该局限于经济损失,还应该包括此前长期没有受到重视的人民群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受到损害的情况,这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对人民负责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4、尽可能为受害人提供信息,使其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赔偿。鉴于沿淮沿湖群众已经蒙受了巨大损失但又一直未能得到分文的赔偿,且侵害行为还将继续,受害者应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已为提起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但由于上、中游地区有众多的污染企业,受害的渔民和农民本身的条件和信息资源限制难以使他们找到真正的加害者,因此有关方面在掌握受害人线索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提供信息,民事诉讼的对象为上游、中游地区一些污染大户。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上、中游地区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也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和一地区环保成本的问题,有关诉讼可能难以取得最终的赔偿,但是由此可以促使上中游地区的政府和企业认识到加快治理污染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借此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其意义是重大的。这也是政府主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积极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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